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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章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进一步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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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进一步处理

不久前因为发生近6000万元募集资金“不翼而飞”事件而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超卓航科公司,同时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。11月17日晚,超卓航科发布公告称,当天收到证\/监\/会下发的《立案调查通知书》,因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,被证\/监\/会立案调查。

根据湖北证监局之前的调查,2023年3月30日,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行南京城北支行,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。8月16日,超卓航科在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中,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。10月7日,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,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。直至2023年11月4日,超卓航科才发布《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》披露上述情况。

正是基于上述事实,因此,超卓航科明显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,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、不及时等系列问题。证\/监\/会对其立案调查显然是合适的。

实际上,监管部门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立案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。因为部分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在募资时,为了达到多募资的目的,通常都会临时编造一些项目,而等到募资到手,再来改变募资用途。特别是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,出现了大量超募的现象,这就使得募资在使用上更加混乱。

正是基于募资使用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,所以不久前沪深交易所在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时,在再融资的募资管理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。比如,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用途。对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、是否投向主业从严把关,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募投项目,审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调减。又比如,从严把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,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,前次募集资金应当基本使用完毕。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项目存在延期、变更、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,前募项目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原因,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、营运能力、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。

沪深交易所强化对再融资募集资金的管理当然是很有必要的。不过,与再融资相比,强化对Ipo的募资管理更有必要性与迫切性。尤其是在Ipo募资中,募资用途的改变与大量超募的出现,这种情况远比再融资要严重得多。

当然,在加强对Ipo募资管理上,加强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的立案调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。虽然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做法,本身上就表明了上市公司在对待募资问题上的草率态度,但至少从目前的法律来看,是允许上市公司改变募资用途的。《证券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,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;改变资金用途,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。也即上市公司要变更募资用途,只需要得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即可,这实际上是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极大的便利。

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,有的上市公司仍然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,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违规的,从监管的角度来说,也是不能容忍的。所以,加强对Ipo募资的监管,首先就是要加强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。像本文开头提到的超卓航科公司,不仅擅自改变了募集资金的用途,将5995万元募资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,并最终导致这笔资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,而且还在信息披露上弄虚作假,将其披露为“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”,这完全是对投资者的公开欺骗。因此,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是绝对不能允许的,必须依法查处,并且从强化监管的角度来说,需要予以重罚。

当然,更重要的是,这种对擅自改变募资用途行为的立案调查要常态化。毕竟擅自改变募资用途的上市公司常有出现,因此,从监管的角度,要做到发现一家就查处一家,而不能寄希望于杀一儆百。毕竟面对利益的驱使,“杀鸡”是达不到“儆猴”的效果的,更多人会有一种侥幸心理,会认为那只被杀的鸡只是自身倒霉而已。所以期待证\/监\/会对超卓航科擅自改变募资用途立案调查的做法能够常态化,让上市公司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止步于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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